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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票承兑效力

            2023-01-07 03:54:51        290次浏览

    付款人承兑后即称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付款的责任,称为汇票上主要的或债务人(《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英国《汇票法》第17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0条,我国《票据法》第44条)。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的,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承兑行为)而生的主要义务,不是如被追索人所负义务那样的以他人不付为条件的法定义务。承兑人的义务是终的义务,不仅对汇票的后持票人,对于所有追索权人以及履行了偿还义务的背书人、发票人也要负责。

    承兑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实在法定提示期内合法提示的,为票据金额;合法提示而拒绝支付后,即为支付追索金额。

    什么是商票承兑效力?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只因时效经过而消灭,不以权利保全手续为必要(而在追索权纠纷时是必要的)。承兑人自己不是追索义务人,但仍应负担迟延损害赔偿。

    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不过此时请求付款人如为发票人时,得提出人的抗辩。

    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即使是原发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承兑人偿付追索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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