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信用证的特点?
① 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付款人的地位。
② 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实行凭单据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A. 单、证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
B. 单、单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③ 独立的文件
以贸易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方式有哪些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