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开诊断证明书,必须依据病人的症状及医学检查依据,不得因人情关系滥开证明,更不允许开假证明书。对于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务纠纷,殴打的病人,其诊断证明经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会诊签字方可盖章,劳动力鉴定须由专门机构进行。
《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必须持有病历本或电子病历首页。
2.患者门诊病历姓名、性别、年龄和病情诊断证明一致。
2.门诊病历记录的诊断名称和病情诊断证明书诊断名称一致。
3.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符合开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所具备的依据和《门诊病情诊断证书》的书写规范。
4.通过审核盖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一份交患者使用,一份由医院留存备查。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申请“长期病假”的条件要有医院的病休证明,其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