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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岗承兑汇票疑难杂症业务,票据交易平台

    2024-11-22 08:30:01 1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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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兑汇票是指付款人(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开出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确认,使持票人能够得到保障。 承兑汇票的承兑过程如下: 1.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承兑。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汇票进行审核,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承兑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承兑。 4.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决定承兑,就会在汇票上签字并盖章,表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5.承兑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将承兑汇票退还给持票人。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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