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个人的的正常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满足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一些人就会选择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难题。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会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从而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一般都会将借贷数额、借贷用途、借贷期限、利息等进行协商约定。这些内容协商不成,借贷关系不会形成。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就是说,借贷关系是否形成,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无偿由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私人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如果超过则是属于国家打击的高利贷的行为。同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且违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偿还超过的部分。
私人借贷需要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前提下完成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借款协议无效的情形,例如一方是被胁迫或被欺骗借出钱款,则该私人借贷关系则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