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与利息、费用等的偿还顺序: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私人借款空放私人贷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缺点。如果借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关系可能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对方对自己的评价产生改变。如果发生逾期或者欠款,付款方可能需要采取某些方式来追务,这有时会对关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私人借款不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受国家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因此可能存在合同争议和文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