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销售商品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①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②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的判断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①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 ② 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 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我国企业现行几种工资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国家设立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依法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却未能让那些中小民营企业的职工受益。也就是说,在全国各地,职工拿不到当地工资标准的职工依然存在。即便是向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和投诉,仍然不能实现依法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