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三)开立人抗辩权的单一性
开立人既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不享有基础交易债务人的抗辩权。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的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而不能依据独立保函文本以外的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进行抗辩。
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为确保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的一般书面担保。
2、履约保函
是银行(担保人)应交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保函,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将支付给受益人一定金额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