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疏散和避难设施。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出口时,其中一个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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