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材料,核对纳税人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驳回,并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者补受理的原因(部分区域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凭证或者场地使用证明及近3个月的水电费单据);
4、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6、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7、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资料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资料,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资料。
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
第二,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的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比如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开始享受;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开始享受。如果某一般纳税人选择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此前1-3月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1-3月发生的应税业务可以相应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4月1日以后,享受免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就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