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必需获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才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
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组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节能中心,各地方经信委、发改委;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