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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