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1、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2、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来两侧同时设置。
3、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4、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
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需要的一个。(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形状
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圆形:用于禁止和指示标志
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止标志
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止标志
叉形:用于“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止和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等
除个别标志外,标志边框的颜色与标志的图形或字符的颜色一致,除指示标志外标志衬边的颜色应与标志底色一致。
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在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内容时,为维护行车与交通畅通而设置的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边框,形状为长方形,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
对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和其他等级的国、省道公路应优先设置指路标志,其他公路或未设置相关指路标志的公路,经论证可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应设置在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作用的地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并应避免与其他交通标志的互相影响。限速标志应根据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车辆的运行速度等分段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