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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房地产资质办理,以人为本恪守诚信

    2024-11-26 03:00:01 417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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