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性鉴定。任何一幢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地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则可以避免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
确保各类房屋的住用。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若维修不及时或维护不当,房屋的可靠性就会迅速降低,使用寿命大幅度缩短。在我国,多年来受“重建设,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成房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往往是房屋功能明显损耗或损坏严重时才进行检查、鉴定,其结果是房屋的使用寿命缩短,维修费用大大增加。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定期检查、鉴定,通过合理维护,保证房屋各部分处于正常、状态。如通风除尘、防渗堵漏、补强防腐、清除超载及老化构件的更换等,通过及时处置,使其达到新的状态,防患于未然。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 3 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