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节 许可范围
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二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第三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四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设施。
第五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的;使用灌装和封盖(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的。
第六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七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设施。
第八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