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按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整顿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打击犯罪活动。市工商局应对废旧金属市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
( 一 ) 生产性废旧金属由物资系统的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和供销系统的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 含站、点 ) 收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挂靠以上两家专业公司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其他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 ( 含站、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 ) ,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 二 ) 收购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必属的企业 ( 含站、点 )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同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 含站、点、个体工商户 ) ,报当地公安局审查同意,由当地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 三 ) 我市物资和供销系统的业务人员赁市物资局、市供销社和市公安局共同发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证》到企业、事业单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事业单位交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用支票结算。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向无证人员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 四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 ( 含站、点、个体工商户 ) 不得从个人手中收购供电、供水、通讯、矿山、油田、水利、测量、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材料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它金属物品。
( 五 ) 供电、供水、通讯、矿山、油田、水利、测量、交通、市政等部门向供销和物资系统专业公司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须出具处理证明,收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登记。
( 六 ) 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场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七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 ( 含站、点、个体工商户 ) 应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局,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八 ) 生产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的产品,需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可直接向供销和物资系统的专业公司购买。冶炼、加工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擅自到企业、事业单位或坐地收购废旧金属。
( 九 ) 凡外运出市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外运单位必须出具营业执照、特业许可证和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