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部门所做出行政裁决,但“恶意诉讼”较多。2006年至2007年共受理行政拆迁案件202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67.5%,审查非诉拆迁行政案件123件,占非诉案件的63.4%。提起行政裁决诉讼的原告主要是裁决中的申请人即拆迁人,起诉的事由众多,如裁决期限过长影响其合法权益、安置方案不合理等,往往是针对无关紧要的环节提出起诉,并且几乎都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显示出其意图并非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达到加快拆迁进程的效果。而法院只能对行政诉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类“恶意诉讼”的案件没有理由不收,并且必须进行审查,拆迁案件面多量大,消耗精力很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